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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 收入

时间:2021/07/09 浏览:100+

《 国际会计准则第 38 号——无形资产》关于单独取得的无形资 产的初始计量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一—无形资产》基本一致, 对千投资 者投入的无形 资产的初始计 量,《国际会计准则第 38 号一 无形资产》 没有明确规定 , 但根据其结论基础 Z4 4 段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拒绝了允许按公允价值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的建议(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通过不同类资产交换取得的或者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取得的资产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 IFRIC ) 进一步讨论 了与本案例相关的议题《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无形资产一资产购买中的可变付款》,并没有就是否在购买日将基于购买方未来活动的可变付款确认为 一项负债以 及如何计量该负债 达成共识。IFRIC 还注意到, 在修订的租赁准则中,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IASB)  并没有就与未来表现或基础资 产的使用挂钩的可变付款在租赁开始日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得出结论,而是在相关 未来表现或基础资产的使用实际发生时确认。 IFRIC   最终决定不将其纳入其议程。

(二)与甲公司对该事项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  第十条规定:“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 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 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 收入(应用指南)》 规定: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  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例如,企业  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  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  用才能够从中获益,例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  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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