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收入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5个基本条件: 1.要有合同,即法律意义上的协议;
2.协议里要有明确的金额;
3.产品提供或服务完成,卖方的责任履行完毕;
4.确信欠款能收回;
5.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能明确记录。
这5个基本条件听上去都很简单,但执行起来却有很多灰色地带,很多时候需要人为判断。
要有协议似乎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协议的另一方是关联企业,就会产生类似乾坤大挪移的自身循环销售问题。有时候销售人员为了签单,在白纸黑字之外, 又会一时兴起在口头上信誓旦旦地承诺一些连自己都不相信的条件,在正式合同之外出现了需要履行某些承诺过的口头合同。有的客户信以为真,以为大象真的能跳舞,其后果是直接影响收入实现的质量。
要有合同金额,似乎这也很简单。但有时合同中的小体字,会补充说明这一金额是在一定条件下同意的,比如是到岸价(CIF)还是离岸价(FOB),这时的收入就必须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实现。还有一种是通过寄售的方式销售,条件是货卖完再清款,这时的清款金额决定收入实现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