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责任要完成,实际操作起来也大有玄机。有些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如果只是把货物转移到经销商的仓库,这就没有完成最终的销售循环。有时,货物还在自己仓库里,通过一纸协议,买方甚至可以委托卖方代管,甚至代买保险,这时的销售过程实质上并没有完成,不能成为收入。
买方要有付款能力,就更不好判断了。怎样判断客户的信用?按照信用的衡量标 准,客户的品质占第一位,但是如何恰当地评价一个客户的品质呢?许多客户常会因人而异有选择地维护自己的信用形象。在具体的业务过程中,比如有些客户的资金来源不确定,一笔销售是否能够完成可能取决于客户能否从第三方获得资金,或者客户能否把产品转售给第三方,这些情况下收入都不应该在销售时确认,因为购买者的支付能力值得怀疑。
成本要确定。对于产品销售,相对容易些;对于服务型的公司,比如咨询公司,通常利用服务时间来测算服务成本,但是,哪些是有效的可收费的服务时间往往是合同执行时发生争议的地方。
收入实现的时间是当收入的这5个基本条件都同时满足时,实现多少取决于满足这5 个条件的金额。行业不同,收入计算的方法也不一样。
在软件公司工作时,我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确认收入。软件公司的产品包括软件、安装、升级维护、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一般情况下,软件收入必须在安装后才能实现,维护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月实现,而培训和咨询则在完成或者标志性阶段(即Milestone)完成验收后才可以实现。软件业按照特有的价值分配计算方式
(VSOE)记录收入,单是关于VSOE的原则和解释就有厚厚一本书了。
对于允许客户退货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在退货期限内客户的退货数量没有确定把握时,销售的确认就必须等到退货期满。
我在北京工作的时候,曾经住在SOHO现代城。现代城在建筑过程中由于无意中使用 了一些不太好的建筑涂料,走廊里能闻到一些不太好的气味。当时很多业主与开发商打官司要求赔偿。现代城的SOHO概念在北京非常成功,开发商发现市场的需求出 奇得好,于是推出零条件的退房政策,甚至还补贴,结果很少有人真正退货。这样的可退货的销售可以记为收入。现在的一些大型超市也有类似购买后7天内可无条件退货的政策,这时候就必须根据退货的平均比率比如说2%(100个人里有两个要求退 货)来预提退货准备金,这时记录的销售收入额就是减去2%准备金的售货款。
我在美国时曾在一家石油设备公司工作,有时我们会为客户购买一些第三方生产的设备,像一套连续油管,加上几套防喷器,动辄就要100多万美元,而我们实际的收 入只是在此之上的10%的加价收入,只有大约10万美元,这笔收入才对我们有意义。
我曾与中国移动公司的同行探讨过收入确认原则。在中国移动公司里,收入确认这样规定:使用费在服务提供后确认;月费在服务提供后确认;连接费在款收到时确认;分期付款的销售按直线分摊法在使用期内逐月实现;SIM卡和终端机在货物发送给客户后确认收入。
收入何时实现,实现多少,只是财务的技术问题,收入的根本问题是收入的质量。
《圣经》上说,应该属于你的总归是属于你的,不该属于你的总归不属于你。有些交易还没有成熟,过早地记录那些尚未成熟的销售不仅带来应收账款的人为增多, 而且日后被迫取消的风险也很大。事后修改收入是财务上的最大忌讳,因为它传递着一种失信的信息。
收入确认原则可以用一句俚语来归纳就是:在小鸡还没有孵化出来之前,先不要忙着数以后可以收获多少鸡蛋。